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按照新舊廣告法中的規定。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就是一種廣告的行為。如果轉發者并未收取紅包或其他費用,幫助他人發布廣告信息,又是否屬于廣告呢?新廣告法已經刪除了舊廣告法中關于涉及“費用”前提,因此,自然人無論是否收取了費用,都不影響其所發布的信息是屬于廣告的性質。
心里一定要有戒心,沒事就翻看朋友圈的肯定經常見到這句話—請幫我轉發一下這條消息!不過筆者要告訴你以后再有這樣的事兒。面子啥的都拋一邊吧!因為你隨便一轉,可能會犯法!近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發布提醒:根據9月1日新實施的廣告法》朋友圈轉發廣告,要負法律責任。新廣告法實施后,并不是說只要朋友圈轉發廣告就算違法,如果你轉發的廣告內容貨真價實,就沒問題。如果在朋友圈中看到虛假廣告,比如夸大某個醫療產品的功效,或者謊稱產品獲得了某項專利,遇到類似的情況都可以撥打12315向工商局舉報。
結果是三無產品搶3毛錢紅包幫轉廣告。>
其中一位好友在推銷面膜。前不久,林女士在微信上擁有幾百位好友。該好友在閨蜜群中發了一個微信紅包,林女士搶了一個:0.3元。隨后,好友就說這是廣告紅包,搶到要幫忙轉發面膜廣告,林女士隨手就將廣告轉發到朋友圈。林女士的微信好友看到廣告后,覺得不錯,就買回來使用。哪料到面膜是三無產品,好友臉部過敏了說是看到轉發的廣告才購買的面膜,要我承擔責任。林女士說,最后她只好自掏腰包買禮物安撫這位好友,這起因為朋友圈發廣告引發的賠償糾紛才算平息。
自媒體發廣告同樣承擔法律責任
新《廣告法》中明確規定,9月1日起。自然人在自媒體發布廣告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不要以為《廣告法》離我很遠,不只是明星代言需要連帶法律責任那么簡單。作為普通人,也會成為連帶責任者,幫忙轉發廣告要“三思”
轉發虛假廣告最高罰100萬
發布虛假廣告,按照新廣告法規定。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如果發布廣告者無法提供廣告源基本信息,那因其廣告購買產品遭遇損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廣告發布者索賠。
如果轉發的廣告是虛假廣告,具體到轉發廣告的人來說。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失,轉發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新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廣告發布者如果發布了虛假廣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后果嚴重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也要承擔責任不收費用。